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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希杰(南京)饲料有限公司诉新沂市久远生猪专业合作社、孙雅莉、赵子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6-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7906

新沂市久远生猪专业合作社、孙雅莉、赵子久

    本院原告希杰(南京)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沂市久远生猪专业合作社、孙雅莉、赵子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79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新沂市久远生猪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希杰(南京)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89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孙雅莉、赵子久对被告新沂市久远生猪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雅莉、赵子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新沂市久远生猪专业合作社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六月十二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9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