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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沈国保诉南京泓凯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6-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8205

南京泓凯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沈国保诉被告南京泓凯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82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泓凯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国保借款本金2940383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南京泓凯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国保借款本金4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南京泓凯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国保律师代理费28505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十二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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