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段本兴诉胡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5-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3253号

胡其和

本院受理原告段本兴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6500元及逾期欠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