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8621号
郑德海:
本院对原告蔡传斌诉被告郑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86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德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蔡传斌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二、驳回蔡传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郑德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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