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洪成梅诉田文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5-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264

田文

本院受理洪成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一、准许原告洪成梅与被告田文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田博峰由原告洪成梅抚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五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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