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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鑫辉食品有限公司诉店商互联科技发展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5-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34

店商互联科技发展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南京鑫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店商互联科技发展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店商互联科技发展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鑫辉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69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9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