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8612号
孙志风:
本院受理原告黄元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86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志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元珍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0000元为计算本金,自2017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四月三日
承办法官: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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