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354号
张海健:
本院受理原告顾小明诉你与颜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8352395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