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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柏芳君诉徐才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4-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8862

徐才宝

    本院受理原告柏芳君诉被告徐才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初886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才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原告柏芳君借款本金1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徐才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三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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