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再1号
易王东:
本院对再审申请人李勇诉被申请人刘尔志、易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1.撤销本院(2015)浦永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2.易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尔志人民币74188.95元;3.驳回刘尔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孔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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