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申请人李勇诉被申请人刘尔志、易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4-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苏0111民再1

易王东

本院对再审申请人李勇诉被申请人刘尔志、易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11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1.撤销本院(2015)浦永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2.易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尔志人民币74188.95元;3.驳回刘尔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孔征兵

联系电话:025-83529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