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52号
唐建元、郭娟、南京金象特种饲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传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货款75373.6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9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