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春鹤诉被告白琛、滕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1-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7)0111民初1222号

滕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鹤诉白琛、滕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增加诉请申请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一月二十二

 

 

 

承办法官:张茗

联系电话:025-8352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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