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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丨2023年南京法院执转破典型案例
日期:2024-01-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23年,全市法院大力推进立审执破一体化机制建设,着力构建全方位、全流程的债权实现体系,全年受理“执转破”案件676件,同比增长128.38%,化解债务总金额328.20亿元,适用重整、和解程序挽救企业36家,宣告破产659家,清理诉讼、执行案件6701件,同比增长17.75%,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经推报、评审,南京中院评选出7个执转破典型案例。

南京法院执转破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某汽车科技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栖霞法院“执破融合”保障新能源产业链健康发展

案例二:某地产顾问公司破产和解案

——江宁开发区法院巧用破产和解迅速助企“起死回生”

案例三:某橡胶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雨花台区法院促债务企业续建房屋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例四:某建筑公司破产重整案

——浦口法院“三步重生法”再促债务企业重生

案例五:某信息技术公司破产重整案

——高淳法院运用“反向出售式重整”保护破产企业优质生产要素

案例六:某饮食娱乐公司破产清算案

——玄武法院运用“执转破”有效化解执行陈年积案

案例七:某智能科技公司破产和解案

——江北新区法院运用破产和解程序助力小微企业重获新生

案例一

某汽车科技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栖霞法院“执破融合”保障新能源产业链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某汽车科技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员工工资,300多名员工经劳动仲裁后向栖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达5805万元,拖欠供应商货款近1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执行不能。2021年9月,栖霞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因该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股东提起追缴出资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到公司股东账户存款5000余万元。公司股东提出在八个月内全额清偿所有债权人债务的和解方案,获得全体债权人同意。经批准,该案转为破产和解。期间,经栖霞法院多次沟通协调,决定在股东出资诉讼中给予该公司股东一定的出资宽限期。最终,各股东将公司拖欠款项全部出资到位,案涉职工债权5805万元、税款债权985万元以及普通债权1000余万元合计8000余万元均得到全额清偿。

典型意义

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本案通过管理人依法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督促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最终由股东代为清偿全部债务,打破了“公司无钱可还、股东有钱不还”的僵局。通过“执破融合”促成汽车科技企业由清算转为和解,充分维护了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盘活了地方新能源配套项目研发,化解了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缺口风险,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进一步凸显“执破融合”的制度价值。该案例被《江苏法院简报》第100期转载。

案例二

某地产顾问公司破产和解案

——江宁开发区法院巧用破产和解迅速助企“起死回生”

基本案情

某房产中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某地产顾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某房产中介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了执转破申请。执行法官对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的重点信息进行提炼,制作要素式执转破案件移送表,破产审查法官从该表格中简明、准确地提取相关案件信息,仅用8天时间即审查完毕。经查,某地产顾问公司在疫情前经营状况良好,且所涉债务金额较小,初步判断属于可以挽救的企业,但该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清偿率低,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及时介入,组织债权人与该公司进行协商。公司负责人为挽救公司,自愿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并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最终,该和解协议得到全体债权人同意,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某地产顾问公司依照和解协议按期履行全部债务,债权人债权得到100%清偿。

典型意义

江宁开发区法院挂牌成立“执破融合中心”,组建“执破融合”团队,推动执破信息共享,促进执破衔接流程提速。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对拟移送破产审查执行案件的重点信息进行提炼,对执转破案件实行清单式一表移送。“执破融合”团队能够从中快速、全面、准确提炼关键信息,有效提升审查效率,简化破产审查流程,大幅缩减破产审查时间。执破融合中心快速审查立案后,针对本案债权人较少、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实际情况,强化能动司法意识,积极沟通协调,在破产程序中引导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诉求,在无须转换程序的情况下,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案例三

某橡胶厂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雨花台区法院促债务企业续建房屋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橡胶厂于1991年1月19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2018年开始,该厂经营陷入困境,涉及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工程欠款等诸多纠纷,负债金额达2.5亿余元。该厂主要财产为在建工程,建筑面积约16700平方米,价值约2.5亿元,部分房屋已经销售。在相关执行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要求整体拍卖烂尾工程,购房人要求续建交房,其他普通债权人要求公平受偿,各方利益冲突严重。雨花台法院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后,经分析破产清算情况下的清偿率仅为11%,遂指导管理人公开招募投资人,为破产企业引入启动资金。重整投资人以现有无法律纠葛的公司或组建新公司与管理人签订建设协议,对在建工程进行续建,按照1.5万元/平方米交付管理人价值2.5亿房产,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职工债权。

典型意义

为化解执行难题,尽可能保障各方权益,雨花台法院一方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以破促执,确保公平清偿债权,保障中小债权人尤其是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协同税务、工商等部门引进重整投资人,保障企业能够顺利经营,完成烂尾工程续建,维护了辖区稳定,释放了土地资源,优化了营商环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某建筑公司破产重整案

——浦口法院“三步重生法”再促债务企业重生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6666万元。2022年4月,根据申请执行人某工程设备租赁公司的申请,浦口法院将某建筑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管理人调查发现,除车辆、不动产等资产外,该公司持有六项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经评估价值约300万元,具有重整价值。浦口法院依法引导将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程序,指导管理人组织实施“清算式重整”,即招募投资人,由重整投资人在付清全部投资款后受让公司100%股权,利用企业资质继续经营新公司,并将公司其他资产和债权债务剥离,在取得投资人许可后,以公司名义对公司资产处置和债务进行清理。最终,公司股权成功拍卖成交,获得200余万元重整投资款。管理人据此拟定《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债权人审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

典型意义

投资人以200余万元现金妥善安置企业职工13人、100%清偿职工债权160余万元,管理人通过对公司土地、房产进行处置以及对原股东进行追缴出资等手段,按照变现金额,逐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最终成功化解债务4000余万元。浦口法院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及债权人情况,依法指导管理人,将债务人建筑业企业资质变现,最大化实现企业资产价值和运营价值,促使市场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达到破产企业破茧重生的效果,对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案例五

某信息技术公司破产重整案

——高淳法院运用“反向出售式重整”保护破产企业优质生产要素

基本案情

某信息技术公司成立于2001年,因涉及金融借款、买卖合同、工程欠款等诸多纠纷,负债3亿余元。移送破产后,管理人发现该企业的对外债权大多存在瑕疵,但拥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属于优质无形资产。高淳法院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沟通该案进行重整的可行性。后某信息技术公司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即将公司100%股权及对应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打包作为“壳资源”以公开拍卖方式招募投资人,投资人竞拍成功后作为新的出资人继续经营,竞价款作为偿债资金用于清偿重整前的债务,未受清偿部分予以剥离豁免。经公开拍卖,托底重整投资人以300万元获得重整投资人资格。高淳法院依法裁定批准某信息技术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如果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单一清算式拍卖,将使有形资产价值严重减损,优质无形资产也将随着市场主体注销而消灭。高淳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挽救功能,坚持“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的工作导向,运用重整程序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困境企业挽救体系,盘活企业资产,纾解企业困难。积极指导管理人开展战略投资人招募,盘活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优质无形资产,为企业重整成功提供坚强保障。引入资债分离反向出售式重整理念,以公开拍卖方式确保企业重整投资权益价格公允,保障投资人公平参与和债权人公平清偿。通过无害化剥离债务,使企业摆脱负担,将企业优质“壳资源”和产业留在辖区内继续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

某饮食娱乐公司破产清算案

——玄武法院运用“执转破”有效化解执行陈年积案

基本案情

某饮食娱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4日,2019年3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玄武法院在执行某酒业公司与某饮食娱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在全省有40余件民事案件,近30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且案件多为2013至2014年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涉及债权金额2200万余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玄武法院依法将某饮食娱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裁定受理。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未接管到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亦未能查询到该公司名下有任何可供分配的财产,且该公司注册资本均已实缴到位,已经产生的破产费用均由管理人自行垫付。后经书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向玄武法院申请宣告该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玄武法院于2023年8月7日作出相关裁定。

典型意义

玄武法院率先成立“执转破”案件管理中心,将注册资本实缴且系唯一被执行人的案件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分别从被执行企业性质、申请执行人类别、案件类型着手,对企业经营状态、出资情况、关联执行案件是否有恢复执行、执行完毕的情况进行摸排,对终本案件库进行全面检索筛查。本案涉及终本案件数量较多、债务金额较大。一方面,通过“执转破”程序,充分发挥破产程序概括性执行、终局性退出的作用,实现了市场主体快速出清,化解了终本库中的陈年积案。另一方面,充分贯彻“执转破”案件“简案快审、繁案精办”原则,对于财产状况清晰明朗的债务人,加快办案速度,仅用时60天即审结完毕。

案例七

某智能科技公司破产和解案

——江北新区法院运用破产和解程序助力小微企业重获新生

基本案情

某智能科技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1010万元。因投资失败,加之疫情及经济下行影响,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遂向江北新区法院申请执行移送破产审查。该院在审查某智能科技公司的经营情况、财产状况、社会影响、所涉法律关系等有关案件难易程度的特征后,认定本案属于简易破产案件并于2023年5月4日裁定受理。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及时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并在法院指导下协助债务人股东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协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江北新区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裁定认可该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在精准识别破产案件繁简类别的基础上,简化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等,以全体债权人意见为基础,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进行民事和解,将案件办理期限缩短至两个月,既高效化解纠纷,又大幅节约了清算程序向和解程序转换所耗费的时间成本。本案审理中,对破产程序中民事和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灵活运用民事和解制度,为债务人重回市场、信用修复、恢复经营开辟更多渠道,更好地以市场化方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和企业经营发展问题,实现了法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对破产审判助力资源市场化配置和优化自贸区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