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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潘玉君
版次:A08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4年11月21日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日,周某入职甲公司担任电商运营中心总经理,工作职责包括对客户进行授信资信调查,以保障公司交易安全。2021年6月,周某在与乙公司洽谈业务期间,根据乙公司介绍的相关情况填写客户授信资信调查表及评审表,申请给予乙公司授信额度280万元,但未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其从乙公司处带回的材料事后经查系虚假材料。以周某所作资信调查材料为参考,甲公司其他部门又申请给予乙公司授信额度500万元。此后,乙公司涉嫌以诈骗方式与甲公司交易,致使甲公司1200余万元货款未能收回。
2022年3月,甲公司以工作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与周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遂先后提请仲裁、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查,周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即周某)有严重违反甲方(即甲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对自己经手的甲方货款的安全性负责,货款未全额收回不得擅自离岗、离职。”
周某基于工作职责,需对客户进行授信资信调查,调查目的系保障交易安全等,其在对乙公司进行授信资信调查时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未核实客户信息真伪,对两公司后续交易行为造成一定误导,形成交易风险。因此,周某的失职行为与甲公司的经济损失具有一定关联,甲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尽到忠实勤勉义务,避免因失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负有特定职责的劳动者,对其履职行为则负有更重的义务负担。
实践中,针对劳动者的失职行为,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职责、主观过错、用人单位的监管情况、损害后果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劳动者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日常履职行为中,应当切实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充分发扬敬业爱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管理,从源头上降低因职务行为造成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