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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江苏法治报》——结婚半年后离婚 能否主张返还彩礼
日期:2024-11-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黄秋彤

版次:A08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4年11月21日

【案情简介】

金某某与吴某于2022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半年后金某某因怀孕返回娘家休养,回家半月后金某某流产。双方因此事产生矛盾,吴某认为二人结婚时间不长,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结婚时支付12万元的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如要离婚,要求金某某退还12万元的彩礼以及购买“三金”费用3.9万元。金某某认为,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拒绝退还彩礼。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金某某返还吴某彩礼4.5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涉及离婚时是否需要返还彩礼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对已经结婚登记情形下返还彩礼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该条文系有限列举,对于登记结婚后存在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或配偶存在重大过错等情形应否返还彩礼以及彩礼返还比例还需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这也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登记结婚后存在共同生活是否需要返还彩礼,还需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孕育情况、感情破裂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半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