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媒体报道

《江苏法治报》——证人虚假陈述不可不罚
日期:2023-1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版次:A08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3年11月24日

□张书美

【案情】原告李某诉请追加被告陈某、王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江苏某贸易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陈某称其未抽逃出资,而是江苏某贸易公司借款给案外人于某。于某在接受法院调查过程中,称其与陈某是朋友关系,800万元系其与江苏某贸易公司的真实借款,其本人向公司出具借条,江苏某贸易公司实际向其交付800万元,借款用于经营,但因生意失败,一直未还。于某表示以上陈述实事求是,属如实陈述。后原告李某申请调查于某银行交易流水,调查结果显示,于某收到江苏某贸易公司三笔转账款项后,分别于收款当天或次日将款项全部转回给陈某。陈某知晓调查结果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向原告支付案件执行款及诉讼费,原告收到款项后申请撤诉,本案按原告撤诉结案。对于某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采取罚款措施,考虑到其认错态度,法院作出对于某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书。

【评析】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是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公平公正裁判的依据,任何人不得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或其他妨害诉讼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于某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事实认定,严重侵犯了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故对其作出10000元罚款的决定。

此案提醒诉讼参与人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挑战司法权威,要常怀敬畏法律之心。任何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