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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质龙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金山、李广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6-03-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6)苏0111民初638

白金山、李广琴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质龙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金山、李广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质龙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111民初638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南京质龙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质龙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六年三十二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