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4816号
马才:
本院受理原告徐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娟返还借款本金26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6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2023年6月18日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
二、驳回原告徐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被告马才负担605元,由原告徐娟负担437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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