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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薛宇铖诉被告吴正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9-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5694

吴正康

本院受理原告薛宇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正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薛宇铖偿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正康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八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