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853号
许知厂: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新华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元,由被告许知厂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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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