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4244号
南京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图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图昂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740.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2740.75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驳回原告南京图昂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20元,合计1405元,由被告南京光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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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