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徐国猛、顾兴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6-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755

徐国猛、顾兴弟: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徐国猛、顾兴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国猛、顾兴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66673.74元及截至2024年10月18日的利息6490.92元,并2024101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徐国猛、顾兴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被告徐国猛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花园88号盛泉新城17幢204室不动产以折价或变卖、拍卖等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002元,保全费2445元,合计9447元,由被告徐国猛、顾兴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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