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柳杨诉被告刘卡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6-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621

刘卡卡

本院对原告柳杨与被告刘卡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621号民事判决被告刘卡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柳杨归还借款本金491330.9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97423.11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5年1月14日;以262869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5年1月14日;以491330.99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柳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16元,保全费1664.94元,合计10480.94元,由被告刘卡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五十九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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