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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深圳骐麟甲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徐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6-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2133

徐勇:

本院对原告深圳骐麟甲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徐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骐麟甲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代偿款285201.35元及利息(以285201.3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4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