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695号
孙银虎:
本院受理原告朱明贵与被告孙银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银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明贵支付劳务费108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