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邹春花诉被告刘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6-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2030号

刘欢:

本院受理原告邹春花与被告刘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邹春花支付服务费7200元;二、驳回原告邹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