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027号
李吾松: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辰瓯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李吾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吾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浦口区辰瓯五金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56880元及违约金(其中,以5388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1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2日起,均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吾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浦口区辰瓯五金建材经营部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浦口区辰瓯五金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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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