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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长路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文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938号

浙江文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长路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文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文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江苏长路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长路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