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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月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842号

于月勤: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月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月勤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432.34元、公摊水电费764.59元,合计7196.93元;二、驳回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