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125号
余梦杰:
本院对原告方信良与被告余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余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信良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信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方信良负担104元,被告余梦杰负担82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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