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468号
王宝义:
本院对原告徐惠银与被告王宝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宝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惠银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宝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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