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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司义琴诉被告冯基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5-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796

冯基超:

本院受理原告司义琴与被告冯基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司义琴20000元;二、被告冯基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司义琴173801.4元;三、驳回原告司义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五月十四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