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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鸿博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大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4-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947

安徽大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江苏鸿博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大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大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鸿博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000元及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9月1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大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鸿博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担保服务费800元,合计58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鸿博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265元,由被告安徽大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