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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登峰文化用品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市一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4-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658号

南京市一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登峰文化用品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市一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南京一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登峰文化用品经营部货款118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南京一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