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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陈兆红诉被告贺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4-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137

贺宗珍

本院对原告陈兆红与被告贺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1137号民事判决被告贺宗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陈兆红支付货67000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9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贺宗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五二十一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