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137号
贺宗珍:
本院对原告陈兆红与被告贺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贺宗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兆红支付货款6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9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贺宗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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