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344号
李明:
原告朱长翔与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朱长翔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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