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梁辉诉被告干钦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880号

干钦伊:

本院受理原告梁辉诉被告干钦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000元和逾期利息约80元(以7000人民币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8月3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10日);2、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五

 

 

 

承办法官:黄秋彤

联系电话:025-837687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