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仁山诉被告欧阳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4-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2224

欧阳芳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仁山诉被告欧阳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欧阳芳芳立即偿还原告张仁山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自2021年9月26日计算至还清之日;二、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同心路1号珠泉花园20幢602室房屋在上述本息范围内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先受偿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欧阳芳芳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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