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131号
武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大榕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明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20214.05元及利息4243.89元(利息明细见附表,利息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次曰起按LPR四倍年利率13.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4243.89元),暂共计24457.9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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