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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武汉大榕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明星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4-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2131

武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大榕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明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20214.05元及利息4243.89元(利息明细见附表,利息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次曰起按LPR四倍年利率13.8%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4243.89元),暂共计24457.9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四月七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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