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795号
常远福:
本院受理原告陆井林与被告常远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8587.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38587.1元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刘瑾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