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638号
沈立松:
本院受理原告黄元良与被告沈立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沈立松立即偿还原告黄元良代偿款10000元(壹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刘瑾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