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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王典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4-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93

王典承: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王典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例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4033.44元及违约金756. 27元(违约金以4033.4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单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公摊水电费1485.96元,以上合计6275.67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