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曹海燕诉被告李吾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4-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2167号

李吾松:

本院受理原告曹海燕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2024年11月29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南京市浦口区园胜路2号7幢2单元305室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8月13日至2024年11月29日期间欠付的租金55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4年11月30日起,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腾交涉案房屋之日止)以及逾期返还房屋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自2024年11月30日起按合同月租金的5%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腾交涉案房屋之日止);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1700元(自2024年7月30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月租金的5%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12月12日)、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500元,合计132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