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649号
陈俊、南京轩衡达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王波门窗经营部诉被告陈俊、南京轩衡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陈俊、南京轩衡达建设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6760元及利息1195.79元(暂计算至2024年9月30日,以1676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本金给付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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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