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721号
南京金沛保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姗诉被告南京金沛保育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退还6080元(其中包含剩余20节早教课,按150元一节,即3000元,以及剩余一个月托班费用30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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