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442号
苗青:
本院受理原告严仕凯诉被告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35284.27元(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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