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妍洁诉被告丁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660

丁宇静:

本院受理原告李妍洁与被告丁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两犬运费200元、母犬品系鉴定费560元、公犬治疗费用7361.5元和购买两只幼犬的费用1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购买幼犬的三倍价款4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四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