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660号
丁宇静:
本院受理原告李妍洁与被告丁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两犬运费200元、母犬品系鉴定费560元、公犬治疗费用7361.5元和购买两只幼犬的费用1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购买幼犬的三倍价款4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