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111号
倪万豪:
本院受理原告李姗与被告倪万豪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倪万豪立即赔偿原告的损害金20000元,损害金包括:医药费30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8000元、精神损失费7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76863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