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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恒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652号

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恒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恒特建材有限公司货款72916.4元,违约金以72916.4元为基数按LPR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