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鑫特技术服务部诉被告苏加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153号

苏加玲

本院受理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鑫特技术服务部诉被告苏加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买断款6998.8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元;3.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